在腐败的泥淖里,白恩培制造了不少“第一”。比如,受贿金额高达2.4亿余元,创造了党的十八大后已获刑省部级“老虎”的最高贪腐记录。但舆论更关心的,是另外一个“第一”:他是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决定终身监禁的“第一人”。
对其个人而言,这些“第一”都是极不光彩的。然而,因为是“适用终身监禁‘第一人’”,注定这次判决会在反腐败的历史上留下一笔。
意义在于,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从理念走进现实的一个鲜活判例;也是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加大腐败成本,继续形成震慑的一个具体体现。而更具意义的,应该是在彰显我们党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强决心的同时,体现了法律与民意的对接,能够进一步提振群众对取得反腐必胜的信心。
探究腐败发生原因,除了思想、制度、环境等因素,腐败成本太低也常被提及。而且基于腐败在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中的特殊性,和群众在感情上对于腐败的特别反感或痛恨,尤其是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有关惩治腐败的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
之前存在的,腐败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最终被减刑或假释的情况,就是群众非常不满的一个方面。还有一个事例同样能说明群众对腐败分子的痛恨之情——当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将对四类罪犯实行特赦的消息传出,有不少人疑虑“腐败分子会不会在特赦之列”,而在获悉“考虑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复杂”“对犯贪污受贿犯罪”的不予特赦时,则纷纷点赞。由此足见,在如何对待腐败分子上,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事实和人民意愿的重要性。
惩处腐败分子,一些人大声疾呼的“严刑峻法”多半是气话。人们都知道,“严刑峻法”不仅早已被历史反复证明是不可行的,也是与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相违背的。群众所期望的,不是过分的要求,只是要达到一种平衡,即法律上的“罪刑相称、罚当其罪”。能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都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对其适用“终身监禁”,既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防止出现这类罪犯因减刑导致服刑期过短的情形,也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期待”:让贪腐者把牢底坐穿,看后来人还敢不敢贪!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只要我们继续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继续推进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继续实现法治与人民意愿的有机统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一定能汲取更大的力量、收获更多的支持,就一定会赢得这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