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西南大学本科学生综合考评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数学与统计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以加强学风建设,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入学第一年的学生不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条 综合考评是对学生一学年度在品德、学业、体育和素质方面的综合评价,是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是体现学校人才培养的基本导向。
第四条 综合考评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分专业于每年9月对上学年度进行考评。
考评期内如有学籍变动的,转专业学生等须在原学院参加考评,留级生在现年级参加考评。
第五条 综合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动态考核与静态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 综合考评成绩是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综合考评的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 综合考评的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综合考评成绩包括基础分100分和创新能力分20分。
基础分=基本素质考评×25%+学业考评×75%
创新能力分=创新能力考评×20%。
第八条 基本素质考评
基本素质考评是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修为、学习态度、身心健康、体育素质、审美素养、劳动表现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评价,满分100分。计算方式为:
品德考评=基本分+加分-扣分。
1.基本分80分,由学生自评10分,学生互评40分,辅导员评30分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院认定后,酌情加分,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1)积极参加学校、学院(部)组织的集体活动,不同活动可累加,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a.由学院推荐且代表学院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集体活动,非体育类(如辩论赛、国学知识竞赛、党史校史知识竞赛、学代会、团代会等)加3分/次,体育类(如足球赛、篮球赛、校运会、广播操比赛等)加2分/次。
b.参加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进入复赛的,非体育类加1分/次(如院学代会),体育类(如足球赛、篮球赛、羽乒联赛、排球赛等)加2分/次,可累加。
(注:校级、院级重大活动由考评当年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2)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志愿服务经学院团委认定且服务时长经校青志联认证,以志愿服务证书登记并签章时长为准,每小时加0.5分;若自愿申请志愿活动,且被确定为某项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在指定时间里未能参与该项活动的,视作不讲诚信,则该年度所有志愿时长加分全部清零,另扣5分/次。
(3)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突出表现者。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生工作小组认定后,视情节酌情给予0-10分加分。
(4)学院认为可加分的其他情形。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院认定后,酌情扣分,累计扣基本素质考评分(满分100)直至0分:
(1)受到学校经律处分;
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学院处理的,扣10分/次。
校级处分:警告扣20分/次、严重警告扣25分/次、记过扣30分/次、留校察看扣40分/次。
(2)损害学校荣誉或大学生形象;
视情节严重程度,经学院学生工作小组认定,扣10-20分/次。
(3)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无故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扣2分/次;旷课、无故不归寝或不假离校的,扣3分/次;(注:旷课按该课程当天上课次数为单位计算,无故不归寝以天数为计算,不假离校以工作日为单位计算。)
(4)日常查寝打卡,4-10次不打卡,扣0.2分/次,11-20次不打卡,扣0.4分/次,21次及以上不打卡,扣0.6分/次。(例如:22次未打卡,计算方式为:10×0.2+10×0.4+2×0.6)
(5)寝室安全卫生检查中发现使用违规电器、饲养宠物的,扣2分/次;寝室卫生脏乱差的将由辅导员记录并在辅导员打分中体现扣分。
(6)学院认为可扣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学业考评
学业考评是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评价,原则上为必修课(不包含公共外语、专业实习)和培养方案要求必选的专业选修课课程成绩,满分100分。计算方式为:
学业考评=∑(学分×成绩)/∑学分
第十条 创新实践能力考评
创新实践能力考评是对学生在专业技能、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文艺体育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评价,满分100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院认定后,酌情加分:
1.专业技能,满分20分。
(1)获得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授权、派出机构颁发的等级考试证书、职业技能证书等。
等级考试证书/职业技能证书 |
加分值(分) |
第一学年通过 |
第二学年通过 |
第三学年通过 |
计算机二级 |
5 |
3 |
1 |
英语专业八级 |
|
10 |
5 |
初级会计师/会计信息化证 |
5 |
3 |
1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 |
5 |
3 |
1 |
驾照 |
2 |
2 |
2 |
三笔字(合格) |
3 |
2 |
1 |
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 |
3 |
2 |
1 |
教师资格证 |
|
10 |
8 |
基金从业资格证 |
3 |
2 |
1 |
雅思 |
12 |
10 |
7 |
托福 |
12 |
10 |
7 |
GRE |
12 |
10 |
7 |
CET-4 |
5 |
3 |
1 |
CET-6 |
8 |
5 |
3 |
注:①相同类别证书按级别最高者加分;
②全国外语等级考试凭证书每学年按相应分值加分;
③上表未列出的外语其他语种等级证书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④雅思总分不低于6.5,单科不低于6分,视为通过,予以加分;托福总分不低于90分,单科不低于22分,视为通过,予以加分。
(2)师范生基础训练
每周按时主动提交工整的硬笔书法(154字/页)5页、毛笔字(12字/页)5页,粉笔字5版,普通话录音5段,且无间断,无补交,一学年累计提交硬笔字、毛笔字、粉笔字、白板字、普通话录音分别160份,加8分。
每学年进行一次高考题比赛(一至三年级),以参赛人数4%、6%、10%比例评比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分、2分、1分。注:获奖者必须达到及格分以上,如出现及格范围无法覆盖获奖比例情况,则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获奖比例。
2.学术科技,满分50分。代表学院、学校参加各级各类学术科技竞赛获奖的;署名学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参加科学研究项目课题等,按以下标准加分,下表中未列出的比赛项目,均不予认定加分。
项目 |
加分值(分) |
备注 |
学术科技竞赛 (挑战杯、 电子设计竞赛等) |
国际级 国家级 |
特等 |
50 |
|
一等 |
40 |
|
二等 |
30 |
|
三等 |
20 |
|
省、市级 |
特等 |
20 |
|
一等 |
15 |
|
二等 |
12 |
|
三等 |
10 |
|
校级 |
一等 |
10 |
|
二等 |
8 |
|
三等 |
5 |
|
院级 |
一等 |
5 |
|
二等 |
4 |
|
三等 |
3 |
|
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
O奖(特等) |
16 |
|
F奖(特等提名) |
12 |
|
M奖(一等) |
8 |
|
H奖(二等) |
6 |
|
S奖(参赛奖) |
3 |
|
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 |
20 |
主办方: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 |
二等 |
15 |
省、市级 |
一等 |
12 |
主办方: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工业与数学应用学会 |
二等 |
6 |
三等 |
4 |
校级 |
一等 |
3 |
西南大学、教务处 |
全国大学生统计建模大赛 |
国家级 |
一等 |
20 |
主办方:中国统计教育学会 |
二等 |
15 |
三等 |
12 |
省、市级 |
一等 |
10 |
|
二等 |
6 |
|
三等 |
3 |
|
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 |
25 |
|
二等 |
20 |
|
三等 |
15 |
|
省、市级 |
一等 |
8 |
|
二等 |
5 |
|
三等 |
3 |
|
丘成桐大学生数学竞赛 |
金奖 |
50 |
|
银奖 |
40 |
铜奖 |
30 |
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
10 |
|
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 |
第一作者 |
35 |
|
第二作者 |
15 |
|
第三作者 |
7 |
|
国内核心期刊 |
第一作者 |
20 |
|
第二作者 |
10 |
|
第三作者 |
5 |
|
国内普刊 |
第一作者 |
2 |
内容与数学相关,且最多加2分 |
3. 创新创业,满分30分。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产生一定社会效果,若不在下述表格之列的,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一)创新创业项目
项目 |
主持 |
主研 |
国创 |
15 |
排名2-5, 分别加分8 |
市创 |
12 |
排名2-5, 分别加分6 |
校创 |
10 |
排名2-5, 分别加分4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
10 |
排名2-5, 分别加分4 |
注:① 按立项审批落款时间所在的学年加分
②科研项目中主研排名第六名(含第六名)之后的作者不予奖励加分。
(二)“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30 |
25 |
20 |
省市级 |
15 |
10 |
5 |
校级 |
5 |
3.5 |
2.5 |
注:①同一项目多次获奖者,取最高分,不累及加分,不同项目可累计加分;②以团队为单位参加竞赛获奖的,团队成员取前5位加分,排序第1位的成员按最高分值加分,第2、3、4、5位按最高分值的80%加分。
4.文艺体育,满分50分。经学院、学校选拔、推荐,或代表学院、学校在各级文化、艺术演出、展览、竞赛或体育竞赛中获奖的。因获奖已享受课程奖励性加分的,同一奖项不再加分。
(1)体育竞赛
级别 |
加分值(分)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20 |
18 |
16 |
市级 |
16 |
14 |
12 |
校级 |
12 |
8 |
5 |
院级 |
4 |
3 |
2 |
(2)文艺竞赛
级别 |
加分值(分)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18 |
16 |
14 |
市级 |
14 |
12 |
10 |
校级 |
8 |
6 |
4 |
院级 |
3 |
2 |
1 |
注:
①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同一项目取最高分,非同一项目可累积加分;
②对于活动级别,有文件明确规定的以文件为准,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③若奖项按等级设置,即只按等级加分;若奖项为名次,则第1名视为一等奖,第2、3、4名视为二等奖,第5、6、7、8名视为三等奖;(院级只加前三名)
④若设特等奖,其加分值比同等级别一等奖多2分。
⑤参加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他学院组织的活动,获三等奖及以上者均按2分/项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⑥新生运动会单个项目获奖取前8名,第1名视为一等奖加5分,第2、3、4名视为二等奖加4分,第5、6、7、8名视为三等奖加3分。
⑦参加大型团体性文艺、体育竞赛的,加分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5.社会工作,满分30分。在学校和学院团学组织、党团支部学生社团、学生生活园区、年级、班级和寝室等担任职务,时间在一学期及以上、产生一定工作效果。经相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按以下标准加分;考核不合格者,酌情减少加分或不加分。
职务 |
加分值(分)/学年 |
院团委副书记 |
24 |
院学生会正主席 |
24 |
院学生会副主席(社长) |
16 |
院学生会主席助理 |
14 |
院学生会正部长 |
12 |
院学生会副部长 |
10 |
校学生会主席 |
30 |
校学生会部门负责人、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负责人、校团委下属学生组织主席团 |
14
|
校团委下属学生组织部门负责人 |
10 |
校、院团委学生组织及学生会部门干事 |
5 |
年级长 |
16 |
班长、团支部书记 |
12 |
班团支部委员 |
6 |
寝室长 |
3 |
院党员服务团 |
副部长 |
12 |
委员 |
8 |
数学建模协会 |
会长 |
5 |
副会长 |
4 |
注:①同一学年任多项职务,取最高评价分。
②上表中未提及的学校其他各职能部门下设学生组织的主席团成员加10分,部门负责人正级加8分,副级加6分,干事加2分。
③不在上述列表内的职务,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研究认定加分分值。
④被评为校级或院级学生会优秀干事或优秀部长的,额外加2分/人(优秀比例不超过10%)。
6.学院认为可加分的其他情形。
(1)获得(微)团日活动、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文明寝室、先进党支部等集体荣誉称号的,国家级别全体成员每人加5分,省市级加4分,校级加2分,不累加。
(2)被评为市级或校级社会实践优秀小分队,全体队员加1分,被评为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市级加5分、校级加2分。
(3)被评为校级优秀实习生,加2分。
7.以上内容未涵盖的获奖项目或资格证书等,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认定。
第十一条 综合考评过程中,涉及到对集体成果的量化时,应当区分起主要作用者和次要作用者,根据实际贡献大小,分别予以计算;涉及到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按量化得分最高的奖项计算一次;涉及到担任多项职务的,按量化得分最高的职务计算一次。
第三章 综合考评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团委书记、全体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学院(部)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部)本科生综合考评工作。
班级成立学生考评小组,由班、团干部及其他学生代表不少于5人(奇数)组成。学生考评小组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开展组织学生互评、统计综合考评结果等工作。
第十三条 综合考评的程序:学生填写综合考评成绩表——学生自评、学生互评、辅导员考评——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学院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在综合考评过程中,教师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者涉及与本人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考评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学生对综合考评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实名反映,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3日内核实情况,作出相应答复或处理;学生仍有异议的,可在得到答复或处理结果后3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书面材料反映,学生工作部(处)应当在3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根据《西南大学本科生综合考评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此实施细则,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已报备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数学与统计学院。